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ㄨ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Ψ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〇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ㄨ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ζ 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 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ㄨ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ζ 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 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〇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Ψ: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々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①、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ζ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ζ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ζ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ω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Ψ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ξ 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ω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ㄨ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1]
附表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9.《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1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13.《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14.《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